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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辛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係針對「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所為之違憲審查案,捐贈土地在我國遺產稅稽徵實務上可以算是相當常見,尤其 是以公設保留地、畸零地之捐贈或是抵繳之情事最多,然而,就因為公設保留地、畸零地之市價相較於土地公告價格(即土地課稅價值)低上許多,即被一些有心人 士用以作為減少租稅負擔之避稅(節稅?)手段,對此財政部以行政函釋限制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金額認定之空間,是以引發系爭大法官解釋之出現。以下即先介 紹系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在就學者之見解為補充:
一、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
(一) 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 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 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
(二) 實物捐贈如何計算稅法未規定亦無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