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6月10日公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一、  錄取分發方式修正:

第三條第二項有關錄取分發區部分,修正為以一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並配合修正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及增訂第三項,規定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機關(構)實務訓練。詳細修正條文請見「考試規則修正對照表

 二、  增置類科:

(一)    三等考試增設「客家事務行政」,並修正部分技術類科之應考資格。

(二)    四等考試增設「客家事務行政」

(三)   五等考試增設「交通行政」、「博物館管理」、「社會工作」、「資訊處理」等四類科

詳細修正條文請見「應考資格修正對照表」、「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三、應試科目修正:

(一) 因應地方政府用人實際需求及舉辦特考之目的,修正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刪除法學緒論,改考「地方自治法規(包括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現行規定

 

修正後規定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國文

 

作文

60

 

 

共同科目

 

國文

 

作文

60

公文

20

公文

20

測驗

20

測驗

30

 

法學知識與英文

 

憲法

30

法學知識

與英文

憲法

30

法緒

30

地方自治法規

地方制度法

30

英文

40

財政收支劃分法

英文

40

 (二) 五等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改為「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三) 配合語言治療師法規定,增列須領有執業執照,始得應考,爰應試專業科目參照公職獸醫師類科減列為三科。

(四)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衛生技術、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及測量製圖類科及三等考試工業行政類科部分,依用人機關意見,修正應試專業科目。詳細修正條文請見「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99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定於12月18日至20日舉辦,9月20日至29日報名,確定內容請依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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