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科目解題】101年司法四等試題解密-行政法概要

哲 夫.律師高考及格、政大法律研究所公法專攻

壹、免職處分之救濟途徑與審理機關

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甲,藉職務之便,將某刑事被告繳納的刑事具保金據為己有,案發後遭該檢察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核布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甲對此不服,應如何,向哪些機關循序請求救濟?【101司法四等法警(一)】

一、破題解析

本題涉及特別權力關係中公務員身分權利救濟的突破,務必提及釋字第243、491號解釋採取「身分/經營關係理論」,並且提及公保法第25條之復審程序,及撤銷訴訟程序。

二、擬答

(一)關於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司法釋憲實務主要採取「二分法」突破:

1.身分/經營關係理論(二分法)之採用:
司法院大法官於歷來釋字中認為:「因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處分之內容而定,其足以改變公 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之公務員並得向該管司法機關聲明不服。(釋字第187、201、243、266、298、312、 491號解釋意旨參照)。」

2.行政救濟途徑:復審、行政訴訟(釋字第243、491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 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 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二)本案:某甲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仍獲不利決定,則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復審制度:
(1)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5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

(2)復審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公保法第60條、第72條):
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公保法第60條規定)。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保法第72條)。

(3)審議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2項)。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2.對於違法侵害權利之行政處分,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3.本案:
某甲遭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對於該免職處分不服時,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請求撤銷免職處分。如仍不服復審決定,則於起訴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貳、禁止程序外接觸制度

行政程序法就公務員於行政持續進行中與程序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的接觸,有何具體規定?【101司法四等法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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