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特考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考選部公告
擬訂機關:考選部
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告日期:100/7/14 上午 12:00
公告刊載網站: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節錄)地方特考 應考資格修正後草案表
等別 |
修正後應考資格 |
地方特考 三等考試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地方特考 四等考試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節錄)地方特考 專業科目修正後草案表
等別 |
類科 |
修正後專業科目 |
地方特考 三等考試 |
文化行政 |
世界文化史四、本國文學概論、藝術概論、文化人類學、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
地政 |
土地法規、土地經濟學、土地政策、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土地登記、不動產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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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管理 |
圖書館管理、圖書資訊學、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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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
靜力學與材料力學、平面測量與施工測量、結構學 、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土壤力學與基礎工程、營建管理與土木施工學(包括工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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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程 |
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流體力學、機械設計、熱力學、自動控制、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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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
水資源工程學、營建管理與土木施工學(包括工程材料)、流體力學、水文學、土壤力學與基礎工程、渠道水力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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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理 |
資料結構 、程式語言、電腦網路 、系統分析與設計 、資料庫應用、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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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 四等考試 |
社會行政 |
※行政法概要、◎社會工作概要、社會研究法概要、◎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
圖書資訊管理 |
技術服務概要、讀者服務概要、◎圖書資訊學概要、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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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
靜力學概要與材料力學概要、土壤力學概要、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營建管理概要與土木施工學概要(包括工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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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 |
景觀學概要、景觀工程概要、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景觀設計概要(應試時間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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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詳細相關檔案請下載
附表一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表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表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表四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以上資料內容節錄自:考選部法規草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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