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新法修正資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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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為健全考選制度,落實教考訓用合一政策,提升服務效能,多項重要政策將於101年起實施。

考選部賴部長峰偉表示,101年起實施之考選新措施

試務新制

各項國家考試全面採行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停辦考試

1011月起停辦專技人員特考中醫師考試

1018月起航海人員考試交由交通部辦理,考試院不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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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成立~正是報考調查局特考的關鍵時刻,其中調查局單位通過考試轉任的幾乎都自調查工作組,
因此估計未來將釋出缺額,想報考調查局的你,趁此機會,以後更有可能進入廉政署擔任頂尖特務。

 

調查局特考考試時間

報名日期    108.05.03 - 108.05.13

考試日期    108.08.10 - 108.08.11

報名簡章     108年公務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調查局特考考試資格

年齡限制30歲以下才能考,少了這麼多考生的競爭,對大學生及社會新鮮人極為有利,社會需要維護正義的你,你還在等什麼!

調查三等    18 - 30歲,大學以上學歷。
調查四等    18 - 30歲,高中職以上學歷。
調查五等    18 - 30歲,不限學歷。
備註    ※男性應役畢、核准免役或現正服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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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也可以當法官!」為讓人民參與審判,與法官一起審理重大案件,研議多時的「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案,昨天正式獲得司法院「司法改革策進會」通過,為推動人民觀審制踏出第一步;這項針對國情量身打造的新法制,若能在明年順利完成立法,將選擇士林、嘉義地院試行三年。

未來有機會參與審判的觀審員,可以與法官一同坐在法官席上,全程參與案件的證據調查、辯論及評議,可以詰問證人及被告,和法官討論案情,分享心得,對案件表達意見;但為不影響憲法所規定的法官審判獨立,避免違憲爭議,案件有罪、無罪,仍將交由專業的法官來決定,觀審員不必承擔作決定的責任。但法官在判決時,必須考量多數觀審員的意見,若是不採納觀審員的意見,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透過人民觀審制的實施,有機會擔任觀審員的民眾,不但能直接參與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殺人、製造第一級毒品等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等重案的審理,還可以對有罪無罪、法律適用及量刑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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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實施觀審的審判庭,將由三位法官與五位觀審員組成,觀審員必須遵守審判長的審判指揮;觀審員的資格必須年滿廿三歲、高中以上學歷的我國國民,依司法院規畫,觀審員每日可以領出席費三千元及旅費。

「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案昨天通過後,司法院將從八月起開始起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預計在今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草案修法,明年初送行政院會銜,明年五月送立法院進行立法審議,若順利完成立法,明年即可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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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褲及迷你裙的差別到底在哪裡?」「我的短褲可是百貨公司最時尚的款式,再搭配最時尚的鞋子,也不行嗎?」台中市府人事處一紙公文禁令,引發市府各單位議論紛紛,有法律專家打趣,這叫「不能確定的法律概念」,實在好難界定。

市府要求服裝儀容要端莊
市 府高層表示,這是因為有人穿著不適宜的服裝辦公,被民眾投訴「公務員不像公務員」,而人事處辦公務員訓練,真的就有年輕妹妹穿著快要「露股溝」的短褲及拖 鞋要來上課,被人事單位「請回家換衣服」,由於過去中市府就明訂辦公紀律要點「穿著或打扮不適宜辦公場所」,現在更加明確:「辦公時間內服裝儀容力求端莊合宜,不得穿著拖鞋及短褲。」

腳跟後沒帶子 就算拖鞋
人事處處長林煜焙說,基本上,所謂涼鞋就是「腳跟後面有帶子的」,如果腳跟後面沒有帶子,鞋子直接拖著走,那就是「拖鞋」,請不要穿來上班,至於短褲,他說,男生最好不要穿短褲,「露出腿毛太難看」,至於女性公務員,他說: 「膝上三到五公分的短褲『勉強可以接受』,再短就不行。」

禁短褲卻不禁短裙 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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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回溫,政府計畫替軍公教人員加薪,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100年度追加預算案,讓公務員可以從7月起加薪3%。根據三讀通過的預算,公務員加薪佔108億,另外還包括增加照顧弱勢人口、以及開辦12年國教、5歲幼兒免費就讀公私立幼托園所等預算。總計達 185億6千多萬元。將以稅收和公營行庫、國營事業盈餘來支應,不需要額外舉債。

根據三讀通過的預算,歲出部分總計185億6千多萬元,其中公務員加薪佔 108億、另外因社會救助法修法增加照顧弱勢人口佔48億元,另外,因應今年開始啟動12年國教,從8月起將開辦「高中職免學費方案」,加上5歲幼兒免費 就讀公私立幼托園所,也編列約29億元。   

立法院在初審時通過決議,刪除全體立委今年7月到12月的加薪預算總計398 萬元。

民進黨團在二讀會中主張,公務員加薪預算的編列已經違法預算法,同時為了因應塑化劑風暴,立法院應該將預算重新交付委員會,並要求行政院重新提出因應塑化劑風波的預算及方案。不過經過兩度表決,仍舊在國民黨人數優勢下遭到否決。

閣揆吳敦義在報告時指出,希望軍公教加薪可以對民間企業的調薪,產生帶動作用。財政部長李述德則表示,追加預算的財源,可以由營業稅、貨物稅、關稅和公營行庫、國營事業盈餘來支應,不需要額外舉債。主計長石素梅則表示,辦理追加 後的全年度總預算短差,連同債務還本還短缺2053億元,會全數以發行公債來支應。

2011-06-10中廣新聞/李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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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公僕紅包買心安有罪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 授受皆罰 醫師未規範

民眾洽公送紅包小心觸法!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民眾到行政機關洽公,若塞紅包給承辦人員,或是如扁案的企業主「花錢買心安」,原本只罰收賄的公務員,現在行賄者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不過公立醫院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民眾看病送紅包不違背此一行賄罪,但醫師收紅包依《醫師法》,最重可廢照。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源自檢調偵辦二次金改弊案,不少金控大老闆送錢給扁家,卻因為收賄的扁家「不違背職務」,送錢的老闆們幾乎沒事。修法後未來類似行為都有法可辦,但法不溯及既往,扁家相關弊案仍不適用。

明示暗示都算違法

官員說,修法後只要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例如送錢、請客、喝花酒等,不管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算違法,例如建商承包政府工程,為了趕快驗收,私下請驗收官員喝花酒,或是為了優先處理親屬遺體送紅包給火葬場人員,又或是警員幫忙找到遺失物後,失主致贈紅包答謝,原本都只懲處收賄者,現在只要送紅包,都會觸法。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法案初審時曾舉例,過去老師只要具備完整資格,校長決定聘任後,老師送錢,往往都只有校長收賄有罪,送錢的老師沒事,修法後,送錢的老師將有刑責。

《醫師法》重可廢照

官員強調,民眾行賄必須是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構成犯罪,例如公務員濫用職權,強行索賄,被害人因害怕公務員權勢而同意或交付賄賂,並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會構成行賄罪,「民眾只要守法,並不會因修法有什麼影響,不用太擔憂。」
而因《刑法》六年前修法後,公立醫院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除非該醫師負責醫院採購業務,否則民眾看病送紅包,並不會觸犯刑法,至於收紅包的醫師,《醫師法》規定,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可移付懲戒,從最輕的警告,到最重廢止醫師證書、廢止執照。

「可杜絕紅包文化」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解釋,醫師若因沒收到病人紅包就不排刀,就明顯違反醫學倫理,當然要罰,不過若是已開完刀,患者感謝醫師而在社交禮儀下給予可接受的餽贈,就無法開罰。
法務部認為此修正案可以杜絕紅包文化,台北的民眾黃世安說:「很少人會直接給紅包,怎麼抓比較重要,這是執行面的問題。」 台中的朱俊彥認為,未來收受賄賂雙方都有罪,對杜絕紅包文化有幫助。
此外,昨三讀通過的修法也訂有減刑條款,即使違反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自首還是可以免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也可減刑或免刑,情節輕微、交付財務或不當利益在五萬元以下,也可減刑。

常見洽公塞紅包型態

公立醫院:希望醫師採購特定藥品或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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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即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本法立法期間因未及將緩起訴處分納入第二十六條規範,衍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是否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之疑義。上開疑義經法務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會議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緩起訴處分視同不起訴處分,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惟因實務上對此結論仍有不同意見,為杜爭議,有修法明文規範之必要。另類似情形,如經不付保護處分、免刑或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亦宜一倂明定,以資完備。

鑒於本法係各類行政罰共通適用之普通法,影響層面甚廣,為集思廣益,瞭解實務運作產生之相關疑義,經法務部徵詢各機關、學校之意見,並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深入討論,爰擬具「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應扣抵罰鍰金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復經撤銷,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修正,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明定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及司法機關應通知原移送行政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

三、依緩起訴處分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之規定,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至本次修正有關一行為受免刑、緩刑宣告之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之規定,對於修正施行前之行為,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行政罰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罰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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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減少灰色地帶 修法才有效果

員工過勞死,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研議要修改勞基法對雇主課刑事責任,對此,專研勞工法的律師劉思龍指出,若要對企業主課以刑責,修法內容要件就應儘量明確,減少灰色地帶,才能降低爭議,發揮立法效果。

劉思龍建議,未來對雇主所課刑責,應依照不同情節區分輕重程度,例如,情節輕處6個月以下刑期、雇主不必坐牢,情節重者則處兩年以上刑責不可緩刑,透過檢察官裁量,既可預防苛待員工的雇主,亦不至於因此干擾公司治理,影響企業競爭力。

目前勞基法對雇主超時工作罰款,依情節不同,罰6千元到6萬元,並由地方勞政單位裁罰,地方需企業投資,除非出人命否則罰款通常不重,就算罰6萬,亦未必有嚇阻的效果,因此台灣勞工超時工作嚴重。

但若修法針對放任超時工作不管的雇主課以刑責,情況就不同。

劉思龍解釋,刑事責任牽涉舉證,勞委會已修改職業病認定標準,將過勞死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一旦勞工猝死,資方就必須證明與過勞無關。例如,平日已嚴格命令勞工不得超時加班,並透過管理程序嚴格要求,甚至在薪資上做限制,「已盡到責任」,若無法證明就可能觸法。

一旦勞基法課雇主刑責,即使未來資方要求勞工都不必到班打卡、都在家工作,檢察官仍可透過調閱勞動契約、到班記錄、薪資資料,確定雇主是否對勞工提出不合理工作要求,若證據顯示勞方超時加班是資方要求,不幸發生過勞死的地點不是在公司,雇主也仍有責任。

勞委會說明,此案茲事體大,需時間爭取各界意見,甚至刑法都可能要修,相關內容無法納入3月底報院的勞基法修正草案,最快要等到立院下會期草案才會出爐。2011-03-10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引用自中時電子報:律師觀點 減少灰色地帶 修法才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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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行政訴訟 擬移轉地院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2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4日將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許金釵表示,修法若順利通過,最快9月起民眾可就近到地方法院打簡易行政訴訟。

根據司法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主要是將現行的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成三級二審制,並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許金釵表示,依照現行規定,第1審只能在台北、台中、高雄3個高等行政法院進行;相關修法如果通過,未來簡易的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等,都可以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

許金釵表示,根據司法院初步統計,約有1/4的案件能夠從各級地院開始進行第1審。司法院也積極進行法官、書記官、行政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未來民眾有行政訴訟問題,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請求協助,不必再到3個高等行政法院才能獲得解答。

此外,許金釵指出,原本歸屬於各法院刑事庭的交通裁決事件,因為交通裁決本質上是行政處分,因此也將改由行政訴訟庭的專業法官處理,更能充分保障民眾權利。

許金釵表示,如果相關修法能夠順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最快今年9月起,民眾就可以就近到各地方法院進行簡易行政訴訟。

引用自中央社:簡易行政訴訟 擬移轉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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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公務員,公務員退休金,公務員養老給付

公教養老給付 可月領-60萬人受惠 資淺宜新制 資深一次領較划算

(未來公務員、私校教師的養老給付,除現行一次領取,也可選擇按月領取。圖為中縣大雅鄉公所人員上班狀況。資料照片)

考試院昨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攸關60萬公務員與私校教師的公保養老給付,除現行只能一次領取外,也可選擇按月領取的年金制。由於活愈久領愈多,銓敘部官員形容:「對公僕穩賺不賠。」多數公務員也歡迎多一種選擇。法案須送立法院三讀,考試院希望明年七月實施。

考試院提出的養老給付年金化規劃方案,將公務員分成甲類的一般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約50萬人;乙類則新納入私校教師、部分公營事業人員、駐衛警察等,約10萬人。甲乙兩類都可選擇現制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的年金制。 銓敘部官員舉例,一般公務員,不管選現制或年金制,每月扣繳保費都一樣,按現行保費率7.15%計算,以保俸4萬元、八職等專員有30年年資的退休者 來說,在職時約月繳1000元,若選擇一次領取養老給付,可拿144萬元;若選擇年金,退休後每月可領7800元,領到過世為止,「如果早逝仍有配套,可 領到144萬元基本額,不會吃虧。」私校教師部分,同樣保俸4萬元、30年年資者,在職時,每月約需扣繳約1900元,退休後可月領1萬5600元。

首度將私校教師納入

 新聞局科長莊輝恩認為,養老給付要一次領或按月領,要看退休後需求,不純看財務賺賠。方萬民攝

(新聞局科長莊輝恩認為,養老給付要一次領或按月領,要看退休後需求,不純看財務賺賠。方萬民攝)

銓敘部官員說明,一般公務員因退休金較多,在職時養老給付保費繳得少,退休後養老給付也就領得少;新納入的私校教師因沒有退休金,設計上每月扣款保費負擔高,但退休後養老年金較多。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說,一般公務員部分,採取舊制退休制度(1995年6月退休金進行變革,變革前的公務員退休金可無條件轉存十八趴優惠存款)、年資5年以上的資深公務員,建議將來養老給付選擇現制,因為一次領取後還可轉存十八趴優惠存款;較資淺公務員,可選年金;至於將來修法後的新進公務員,只能選年金。私校人員,選擇年金較有利。 銓敘部認為,修法後公僕穩賺不賠,活得久可領得比現制多,且政府財政負擔可舒緩,「是雙贏方案」。 對修法內容,內政部專員吳丞欣說,他從事公職只有10年,離退休還有一段時間,懶得研究領多少養老給付,「反正制度變來變去,也許沒多久又轉彎了!」 新聞局高姓專門委員認為,退休本來就是要養老,不需拿一筆錢在身上,「如果政府財政健全,能持續領下去,年金當然是更穩定的方案。」另一名公務員翁慧珊說:「新方案讓公務員可以選擇,很人性化。」她認為,對個性保守,不需要一大筆錢做生意、買房的人來說,按月領取,老了不怕沒生活費,「改成年金比較好,不會退休一次花光光。」【王家俊、郭美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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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考試院會昨通過《專技考試法》修正草案,增訂重大舞弊者「三年不得報考考選部舉辦之各種考試」,未來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是各項國家考試首度作此限制。

專技考試法原規定對冒名頂替、偽造證件或使詐術者,可予扣考、不錄取、撤銷及格資格甚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據指出,上月考試院核議考選部所提修正草案後認為,事涉憲法對於人民工作等權的保障,若擴及三年內不得應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但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昨天表示,專技人員執業攸關人民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專業能力及道德規範均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因此經院會共識決,仍照考選部提案通過。

此 外,草案也刪掉了「宣教士來台行醫條款」。早年台灣偏遠地區缺乏醫師、常有外國醫師來台服務,因此原規定志願來台至偏遠地區服務的外國醫師,除筆試外得併 採口試或實地考試,並得以英文命題作答;因如今時空環境改變,因此刪除;另增列「對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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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首度出現考題要應考人「評論國考政策是否違憲」,連考選部官員都覺得意外。(記者楊久瑩攝)


「沒聽說有這題」 官員吃驚

〔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八月底剛結束的律師高考近日展開閱卷,由於考題要應考人評論「中醫師特考一○一年廢考是否違憲」,罕見地要考生評論考選部的既定政策 是否違憲,引來考生對評分標準的關切!考選部發言人董保城驚訝表示,「沒聽說有這個題目」。但他強調,考選部不會干涉閱卷老師的評分標準。

依照醫師法第三條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考選部配合法令,自一○一年起將停辦中醫師特考,未來所有自學中醫的應考人,都必須跟中醫系畢業生一樣取得學歷、完成實習才能應考,且只能報考高考。

中華民國中醫師特考生權利促進會因此將於二十九日集結立法院前,抗議停辦中醫特考違憲,影響人民應考及工作權。

中醫特考生 將抗議停辦特考

有趣的是,八月底考選部剛舉辦的律師高考「中華民國憲法」考題,考的就是「中醫師資格的管制措施,是否不當侵害人民工作權?」多位考選部官員聽聞後相當吃驚,表示過去從未見過國家既定政策成為考題,且考題還聚焦在政策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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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監獄前受刑人陳錦一前天控訴,獨腳受傷,戒護就醫還銬腳鐐,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強調一切依法行事,遭批官僚。陳錦一說,昨天一整天都沒有任何官員關心,他質疑,「我是四、五等公民嗎?為何被這樣對待?」朝野立委齊聲批判獄方做法不人道,無人權,將朝修法方向改善,並要求獄中人員定期接受人權教育課程。

已協助聲請國賠
陳錦一說,過去獨腳時還能開發財車擺地攤做生意,但現在兩腳都沒了,七十歲高齡老母還要幫他把屎把尿,情何以堪!家中經濟僅靠太太打零工及每月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三個孩子都還在念書,他說,「只是要爭一口氣,維護人權,不是要人施捨,求政府還公道。」協助陳錦一聲請國家賠償的台聯台北市議員陳建銘說,也會於本周向監察院檢舉,告發台北監獄草菅人命、罔顧人權。

綠委潘孟安批,「獨腳受傷有必要上腳鐐嗎?監獄人員沒有一點判斷能力!」未來將修正《監獄行刑法》及施行細則,重刑犯才須銬腳鐐,身障人士要人道善待,監獄還須定期舉行人權訓練課程。

藍委呂學樟建議,在《監獄行刑法》加上但書,若受刑人明顯不會逃脫或經醫師診斷行動有問題,應不必銬腳鐐。藍委邱毅說,看守所有人可享特權,其他人即使微罪也要銬腳鐐,由獄方決定是否銬腳鐐,裁量權過大,應改由刑期認定,五年以上重刑犯才須銬腳鐐。 

新聞來源:銬腳鐐無人權 立委擬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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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桃園地檢署於7月2日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起訴前北區國稅局長許虞哲(現任財政部賦稅署長),起訴原因是許虞哲涉嫌協助桃園縣東方帝國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廖文權得以免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本稅與罰鍰共達3億1379萬多元,有協助逃漏稅之嫌。

報載桃園地檢署於7月2日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起訴前北區國稅局長許虞哲(現任財政部賦稅署長),起訴原因是許虞哲涉嫌協助桃園縣東方帝國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廖文權得以免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本稅與罰鍰共達3億1379萬多元,有協助逃漏稅之嫌。許虞哲表示當年處理此案時一切依據財政部指示辦理,「一毛錢都沒收到」,希望法院還他清白。法界人士認為檢方並無查獲任何許虞哲因該案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且廖姓民眾亦經北區國稅局裁定補稅五年,符合財政部內部對該案之專業裁量認定基準,依圖利罪起訴理由似難成立,檢察官似有以司法權干預行政權之嫌。

財政部為此發布新聞稿表示:廖君於88年至94年間以個人名義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經人檢舉涉嫌逃漏稅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認為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疑義,向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請釋。嗣經財政部賦稅署傳真北區國稅局,請北區國稅局先與廖君溝通協調繳清營業稅,再請釋財政部應否免罰。事後廖君補辦營業登記並繳清營業稅,因此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95年1月6日函請財政部釋示廖案可否免罰,財政部於95年4月3日函復該局可補稅免罰。財政部亦表示,北區國稅局完全依照財政部賦稅署傳真及財政部函釋辦理,該函釋稱自97年 1月 1日起才需課徵營業稅。

熟諳房屋買賣相關稅法之人士指出,本案在民國94年曾轟動一時,事實上台灣之稅法從來沒有規定個人買賣法拍屋得繳營業稅,但94年財政部因有人檢舉而發動全國五個國稅局調查,發現從九十一年到九十四年間,全台個人一年賣出超過六戶法拍屋者近四千人,財政部乃用行政命令規定以個人名義買賣房屋應課營業稅,並於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許虞哲依財政部之函釋,免去廖之營業稅及相關罰鍰應屬合理之舉措。

法界人士表示:廖姓民眾經裁定補稅五年,符合財政部內部對該案之專業裁量認定基準,縱觀該案無違反任何法規,反倒突顯出檢察官濫權起訴作為,已經嚴重戕害行政權對專業租稅認定之範圍,呈現檢察官逾越權限、變成查稅機關上級督導員的混亂怪象!法務部曾統計近8年來,全部刑案定罪率有九成三,但貪污案件則僅五成五,最低的九十三年竟只有四成一,九十四年也只有四成八,定罪率竟連一半都不到,透過國家考試所嚴格徵選出的這些公務員,其未來的美好前途,卻能輕易地就毀在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手裡。但是有會計師指出,此案突顯財政部過於依賴以發佈解釋函令來課稅,而常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即有違憲法之租稅法律原則!

資深會計師指出:此案件當初是有人向調查局檢舉,但由於我國逃漏稅之檢舉獎金僅就罰鍰部分才有效,本案免去所有罰鍰之情況下,有可能是當初檢舉人心生不滿而再度向檢方檢舉國稅局圖利。財政部一向鼓勵檢舉逃漏稅、賺取最高480萬之檢舉獎金,此利誘之舉恐怕造成檢舉浮濫、甚至夾怨報復之弊端,此次賦稅署長許虞哲遭人檢舉圖利案竟如同[現世報]一樣,鼓勵檢舉害到自家人,逃漏稅高額檢舉獎金之存廢,值得相關部門在檢討。(記者沈盛衣報導)

新聞來源:賦稅署長許虞哲遭起訴 法界人士:檢察官有干預專業行政裁量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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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07條在今年2月完成修法後,15歲以下兒童保單不得理賠死亡給付,且有最高理賠金額2百萬元的限制。保險公司也因應保險法的修正,調整兒童保單內容,或推出新商品,且多為儲蓄險跟投資型保單。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理江凱偉指出,從積極面來看,取消兒童死亡給付後,壽險與儲蓄險的規劃反而有更大的資金運用空間,父母可以為孩子做更多的保險規劃。
江凱偉進一步解釋,保險法的修法,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不能再有死亡保險金給付,由於修法不溯及既往,對於父母在修法前即已購足保障的兒童來說影響不大。不過,意外險屬一年一約的性質,且通常附屬在主契約之下,也沒有保證續保的機制,因此之前投保意外險的15歲以下兒童,因為面臨修法後保險死亡給付無效的情況,而必須稍做調整。

江凱偉認為,兒童死亡給付的取消,反而使得壽險與儲蓄險的規劃有更大資金運用空間,父母可以為孩子做更多的保險規劃。他以儲蓄險為例表示,過去因為牽涉喪葬費用保險金有兩百萬的上限,保額無法做大,每年可以領到的生存保險金(即俗稱的年金)有限。如今修法後,保險商品皆依法修正為「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在沒有2百萬喪葬費用保險金的限制之下,消費者反而可以買到更高額度的儲蓄保單,因此每年可領的生存保險金也可以比較高,更加符合父母親為子女規劃教育金的需求。

然而,江凱偉也提醒,由於孩子的保費多由父母繳納,若父母失去保險金繳款能力,會影響孩子的保險權益。他建議,父母可以再選擇附加「豁免保險費附約」,雖然會增加保費成本,如果父母因為死亡、重大傷殘等事故無力繼續支付保費,在孩子保單契約存續期內,仍能保有相同的保險權益。不過,每家保險公司在「豁免保險費附約」的條件與範圍皆不同,父母投保前需要多注意。

此外,不少父母運用保險的方式作為規劃小孩未來的教育基金的方法,使得還本保單熱度不退。不過,父母到底是要選擇到期後一次領回的商品,還是分期領回的商品?江凱偉表示,還本保單其實是一種類似「零存整付」的概念。父母在選擇這一類保險商品時,不應只考量利息,畢竟保單預定利率和市場利率不會相差太遠,現在仍處於低利環境。他進一步提醒父母,購買還本保單應注意保單現金價值(即俗稱的解約金)的變化,因為分期給付的方式會動用到保單現金價值。

另外,江凱偉也針對風險承擔能力不同的父母,提供運用保險商品為小孩規劃資金及承擔風險的建議。他表示,「保守型父母」,以保本為主要訴求,可藉由分紅保單或不分紅保單的方式,確認保單於某一年限時可以確定享有一定的保單價值。「穩健型父母」,除了分紅或不分紅保單,可以再購買投資型保單,在基本保障之外,還可以有投資收益。至於風險承擔能力較高的「積極型父母」,可以投保投資型保單,但江凱偉亦提醒這一類父母,要注意投資型保單連結的金融商品,定期檢視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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