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5條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自民國89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嗣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98年9月23日。營養師之執業,與人民生命健康關係甚鉅,為精進營養師考試制度,並比照醫事人員類科提升應考資格標準,今日院會同意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5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經考選部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通過,所開設課程符合營養師專業養成教育需要,已准以本條第1款報考案例,將該部分系科列為第1款本系科。

二、以本條第2款相當系科修習7科20學分應考者,則增訂第3款之6年落日過渡條款,即對於以第2款應考之應考人或已入學之相當科系在學學生,及大專院校相當科系,其名稱及修習課程得以因應調整等權益考量,限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得以應考。

三、為提升營養師人力素質,有關營養師之實習,增列第4階段實習及其內涵,故自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實習應達7學分504小時以上。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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