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送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於民國86年7月25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訂定發布後,計9次修正施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落實法律保留原則,並將涉及考試錄取人員重大權益事項納入規範,除修正第5章章名外,共計修正15條條文。

黃秘書長指出,本次因應實務作業需要而檢討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增訂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二、增訂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因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津貼,及明定計算方式。
三、增訂延長病假及捐贈骨髓或器官者給假規定。
四、修正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事由及相關規定。
五、修正實務訓練機關評定實務訓練成績提交考績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
六、增訂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僞造或變造之證件,基礎訓練測驗舞弊,以及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等情事者,予以廢止受訓資格之規定。

黃秘書長再指出,本次為落實法律保留原則而檢討修正的重點如下:
一、將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計算方式等屬於受訓人員重大權益事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明文規範。
二、並增訂基礎訓練成績複查的程序,及有關基礎訓練受訓人員如因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訓練成績達及格標準者,予以補行及格的規定。

黃秘書長並強調,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為與其母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用語取得一致,本次修正該辦法第五章章名外,並增訂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應行迴避之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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