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要-搶分實戰】
沈 杰.司法官‧律師高考及格
- 壹、鑒往而後知來
- 貳、學習困境及解決之道
- 參、101年司法三等監獄行刑法
壹、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最新時事新法彙整 | 相關考點說明 |
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中華民國刑法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刑度為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嗣於100年11月30 日修正公布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增訂第二項加重結果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酒後駕車案件層出不窮,為遏止是類犯罪,有參酌外國立法例,重新檢討構成要件及刑度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 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定明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同時規範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亦構成犯罪,以避免處罰漏洞。 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罰種,以提高法定刑下限,並提高因而致人於死者、致重傷者之刑度。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二、 立法院院會昨(二十)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除了將妨害其身體的自然發育放寬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外,也為了避免生理特徵無法確定 的漏洞,將條文中的男女,修正為人,並且也刪除拘役與罰金刑。近年來虐童事件頻繁發生,並且相關的犯罪手段也越見殘忍,而為了抑制該情況的發生,立法院院 會在昨天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如果凌虐或妨害未滿十六歲的人的身心健全者,將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案立委對此也表示,刪除拘役 與罰金刑後,只要發生凌虐案件,就需要接受刑罰,可望達到遏止虐待青少年、兒童的立法目的。 立委進一步表示,目前的規定,只以妨害身體自然發育為限,但是如果有忽略照顧,強迫進行粗重工作或剝奪睡眠等方式的話,也會對青少年、兒童造成壓力,並造 成心理傷害及偏差行為,因此,修正後的規定,將放寬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以達到健全保護的目的;此外,對於意圖營利者,罰金上限則調高為 三百萬元。 參照修正前刑法第286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的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中為了避免生理特徵無法確定為男或女而產生漏洞,將修正為「人」;至於如果意圖營利,而進行該行為者,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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