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以落實第一線依法行政,配合用人機關需求,新增經建行政公職律師及衛生行政公職律師二類科,並經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邀集相關用人機關、考試委員開會研商建立共識,應試專業科目酌減為二科,並以列考相關專業法規為重點。
類科 | 專業科目 |
經建行政 公職律師 |
一、國際經貿法規與兩岸投資法令及實務 二、國際經貿法律英文 |
衛生行政 公職律師 |
一、國際衛生貿易及國際醫藥衛生法規 二、大陸政策及兩岸相關法規(包括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及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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