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以落實第一線依法行政,配合用人機關需求,新增經建行政公職律師及衛生行政公職律師二類科,並經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邀集相關用人機關、考試委員開會研商建立共識,應試專業科目酌減為二科,並以列考相關專業法規為重點。

類科 專業科目
經建行政
公職律師
一、國際經貿法規與兩岸投資法令及實務
二、國際經貿法律英文
衛生行政
公職律師
一、國際衛生貿易及國際醫藥衛生法規
二、大陸政策及兩岸相關法規(包括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及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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