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考什麼?
(一)考試資格
只要符合學歷、年齡限制,即可報考執達員,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以現在不景氣的環境中,是你最佳的保障。
應考資格 |
18-55歲,高中(職)以上學歷 |
絕佳職位 |
許多人藉著先考上執達員,將執達員當跳板,再繼續準備司法三等考試,因此執達員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職務。 |
(二)考試科目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專業科目 |
◎3.民法概要 |
備註 |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三)體格檢查標準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達員錄取人數、錄取分數、錄取率
實現正義並不難 缺額+增額 錄取人數多更多
相較於其他司法類科考試,執達員錄取率可是數一數二的高,雖然報考者眾多,但每年完全到考人數約只有6成,加上政府機關為使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會酌增錄取名額,在正額人員分發完後,配合用人機關的人力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此外,執達員的考試科目在高普考、地方特考、初等考、調查局特考等考試都有可投考的選擇。
105-108錄取統計表(執達員錄取率歷年統計表)
年度 |
等別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分數 |
錄取率 |
108 |
四等 |
34 |
|||||
107 |
四等 |
725 |
466 |
36 |
48 |
53.67 |
10.30% |
106 |
四等 |
882 |
562 |
41 |
42 |
53.83 |
7.47% |
105 |
四等 |
869 |
572 |
35 |
35 |
57.83 |
6.12% |
104 |
四等 |
844 |
561 |
45 |
47 |
56.67 |
8.38% |
103 |
四等 |
966 |
608 |
37 |
45 |
53.50 |
7.40% |
102 |
四等 |
775 |
487 |
32 |
35 |
57.83 |
7.19% |
刑事訴訟法準備要領
所謂刑事訴訟制度,乃國家基於公權力,針對特定被告(人)之特定犯罪事實(事),適用抽象之刑事法規,以形成並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制。在國家考試中,本科目是令多數考生望而生畏的;因為刑事訴訟法之功能,在於追訴犯罪人(被告),但是絕大多數考生幾乎沒有當過被告;亦即,考生們皆未嘗試過遭受追訴之「實務經驗」;所以,本科比起英、數、理、化等等學科,更具挑戰性及恐懼性。
其實,刑事訴訟法只是一個追訴犯罪的法律制度;是故,在準備本科上,不能單純僅用逐條背誦的方式為之(當然,本科仍有需要死記硬背的冷門特區,這是所有法律科目皆屬存在的悲劇),以筆者的讀書經驗,以參加國家考試的角度而言,應考者應該具備如下本職學能:
一、刑事訴訟法法制體系:
刑事訴訟法於理論上,可分為總論及各論兩大部分;前者編排於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27條中,而後者則編排於刑事訴訟法第228至第512條中。
二、司法改革工作之核心:
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為獲得或保全證據、或確保被告之到場,須有各種強制力之行使,對於含有強制力行使之要素的處分,一般稱為「強制處分」。另外,刑事訴訟,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是故,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換言之,所謂「調查證據」,乃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否則,僅能視被告為無罪。
就是因為上述之原因,使得刑事訴訟法成為一門「矛盾的學科」;蓋因司法機關若以「追訴犯罪」為惟一目標,則被告之人權保障將屬空談;反之,若一味注重被告之「人權保障」,則追訴犯罪之公平正義亦將淪為空轉。這即是民國86年以降刑事訴訟制度發動司法改革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之平衡」的法理追求;尤其重要者,即為「強制處分」及「調查證據」之法制建立。
三、刑事訴訟法之時事考題:
「時事新聞造就時事題」,這一向是法律學科考試的最愛;試問,一個學習法律之學子,如果完全不了解生活周遭發生之相關法律問題,如何能運用法律、研究法律?是故,本書作者建議考生們,務必留意最新實務意見及相關時事新聞,方能對付隨時應運而生之新聞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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