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桃園地檢署於7月2日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起訴前北區國稅局長許虞哲(現任財政部賦稅署長),起訴原因是許虞哲涉嫌協助桃園縣東方帝國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廖文權得以免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本稅與罰鍰共達3億1379萬多元,有協助逃漏稅之嫌。
報載桃園地檢署於7月2日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起訴前北區國稅局長許虞哲(現任財政部賦稅署長),起訴原因是許虞哲涉嫌協助桃園縣東方帝國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廖文權得以免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本稅與罰鍰共達3億1379萬多元,有協助逃漏稅之嫌。許虞哲表示當年處理此案時一切依據財政部指示辦理,「一毛錢都沒收到」,希望法院還他清白。法界人士認為檢方並無查獲任何許虞哲因該案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且廖姓民眾亦經北區國稅局裁定補稅五年,符合財政部內部對該案之專業裁量認定基準,依圖利罪起訴理由似難成立,檢察官似有以司法權干預行政權之嫌。
財政部為此發布新聞稿表示:廖君於88年至94年間以個人名義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經人檢舉涉嫌逃漏稅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認為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疑義,向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請釋。嗣經財政部賦稅署傳真北區國稅局,請北區國稅局先與廖君溝通協調繳清營業稅,再請釋財政部應否免罰。事後廖君補辦營業登記並繳清營業稅,因此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95年1月6日函請財政部釋示廖案可否免罰,財政部於95年4月3日函復該局可補稅免罰。財政部亦表示,北區國稅局完全依照財政部賦稅署傳真及財政部函釋辦理,該函釋稱自97年 1月 1日起才需課徵營業稅。
熟諳房屋買賣相關稅法之人士指出,本案在民國94年曾轟動一時,事實上台灣之稅法從來沒有規定個人買賣法拍屋得繳營業稅,但94年財政部因有人檢舉而發動全國五個國稅局調查,發現從九十一年到九十四年間,全台個人一年賣出超過六戶法拍屋者近四千人,財政部乃用行政命令規定以個人名義買賣房屋應課營業稅,並於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許虞哲依財政部之函釋,免去廖之營業稅及相關罰鍰應屬合理之舉措。
法界人士表示:廖姓民眾經裁定補稅五年,符合財政部內部對該案之專業裁量認定基準,縱觀該案無違反任何法規,反倒突顯出檢察官濫權起訴作為,已經嚴重戕害行政權對專業租稅認定之範圍,呈現檢察官逾越權限、變成查稅機關上級督導員的混亂怪象!法務部曾統計近8年來,全部刑案定罪率有九成三,但貪污案件則僅五成五,最低的九十三年竟只有四成一,九十四年也只有四成八,定罪率竟連一半都不到,透過國家考試所嚴格徵選出的這些公務員,其未來的美好前途,卻能輕易地就毀在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手裡。但是有會計師指出,此案突顯財政部過於依賴以發佈解釋函令來課稅,而常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即有違憲法之租稅法律原則!
資深會計師指出:此案件當初是有人向調查局檢舉,但由於我國逃漏稅之檢舉獎金僅就罰鍰部分才有效,本案免去所有罰鍰之情況下,有可能是當初檢舉人心生不滿而再度向檢方檢舉國稅局圖利。財政部一向鼓勵檢舉逃漏稅、賺取最高480萬之檢舉獎金,此利誘之舉恐怕造成檢舉浮濫、甚至夾怨報復之弊端,此次賦稅署長許虞哲遭人檢舉圖利案竟如同[現世報]一樣,鼓勵檢舉害到自家人,逃漏稅高額檢舉獎金之存廢,值得相關部門在檢討。(記者沈盛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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