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選類別、名額及報名資格條件:
甄選類別 | 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 名額 |
儲備派外人員 專員 (九職等) |
A組: ◎學歷:須國內、外大學財經相關系所畢業者。 ◎外語能力:須符合以下二種條件之一者: 1.西語、法語、日語等任一外語聽、說、讀、寫俱佳,並英語能力須達相當 TOEIC 700分以上之程度。 2.英語能力須達相當TOEIC 800分以上之程度。 ◎工作經歷:須具二年以上之銀行或金融相關工作經驗者。 B組: ◎須外貿協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中心國企班二年期英語、西語、法語、日語組之結業學員,須取得結業證書(於面試時提供) ◎學歷:須國內、外大學畢業,具財經相關背景者佳。 ◎外語能力:須達國企班各外語組別之結業標準。 ※以上須具備之「外語能力」,須於面試階段提供相關外語能力成績證明。 |
40 |
業務人員 高級辦事員 (八職等) |
◎學歷:須國內、外大學法商相關學系畢業(含雙修或輔修法商學系並取得學位者),應屆畢業生可。 ◎工作經歷:具銀行相關工作經驗或理財業務經驗者尤佳。 ◎具金融相關證照及外語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須配合銀行存、放、匯、理財等各項業務輪調。 ◎個性主動積極,富自信心、企圖心,對銀行業務具高度熱忱並具責任感者。 |
69 |
基層人員 辦事員 (六職等) |
◎學歷:須專科以上商業相關科系畢業,應屆畢業生可。 ◎工作經驗不拘。 |
80 |
※以上所要求之學歷,限須於103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畢業證書;另工作經驗年資計至103年3月31日止。
二、報名日期:103年3月14日09:00起,至103年3月31日18:00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三、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1.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及通訊報名,意者請至本行網站 ( https://www.megabank.com.tw/ ) ,或報名專用網站 ( http://www.career.com.tw/mega ) 報名,為免網路擁塞,請儘早上網報名。並填寫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系統顯示之「本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2.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及完整,如有不全者(含自傳未填),視為資格不符。自傳請先離線撰寫,再於網路報名時貼上,以節省網路報名時間。報名未成功者,不予受理。
3.每人限報一項甄選類別,不得重複報名。如有重複報名二項以上甄選類別者,本行將逕予註銷本次甄選報名資格。
4.依各甄選類別之資格條件所須檢具之證明或資料,包含畢業證書影本、成績單影本、外語能力證明及工作經驗證明(報名「儲備派外人員」者提供)、及個人聯徵信用報告等,請於面試階段提供。
5.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者,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影本,並請另加附中文譯本。請及早準備、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6.報名儲備派外人員-A組所需檢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以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為限。
四、甄試方式:
第一階段:「初審」,初審合格者將於5月9日以前通知參加筆試。本行保有初審准駁權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通知,所有應徵資料均予保密。
第二階段:「筆試」,通過初審者參加,科目如下:
1.儲備派外人員-專員(九職等):『財經知識』、『會計學及經濟學』
2.業務人員-高級辦事員(八職等):『英文』、『會計學及經濟學』
3.基層人員-辦事員(六職等):『英文』、『會計學概要』
第三階段:「面試」,通過第二階段筆試者參加。
1.儲備派外人員-專員(九職等)之面試,包含外語口試。
2.參加面試人員須依本行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文件資料以應試。
五、薪資:
以專員(九職等)任用者,起薪NT$43,000;以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者,起薪NT$37,600;以辦事員(六職等)任用者,起薪NT$27,900。
六、工作地區:本行各單位,依銀行需要調派。
七、錄取及進用:
1.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各種證件資料採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或不實者,於各階段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扣考;第三階段測驗後發現者,不予錄取;如進用後發現者,應予解僱。
2.錄取人員由本行視業務需要通知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錄取人員進用後,須經三個月試用考核,期滿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僱用,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3.儲備派外人員經錄取進用後,須先安排本行國內單位訓練及工作,並經一定之業務歷練後,再依本行業務需求狀況安排海外輪調,惟本行並無義務安排海外輪調。
4.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解僱:
(1)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3)經本行解僱者。
(4)本行退休(職)及因不能勝任工作依本行解職辦法資遣者。
(5)其他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用者。
(6)如有關說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不予錄取,或經錄用後仍應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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