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刑法概要 精選申論試題 【公職王小學堂】
一、甲在路邊看到一群人,慌亂的圍著一台沒有掛車牌的報廢汽車,趨前一看,原來車內有一學齡 前的小孩 B 趁父母沒注意時爬進汽車遊玩,卻誤把自己鎖在車內。該車門鎖顯然故障,無法 正常打開。由於天氣炎熱車窗緊閉,車內氣溫急劇升高,甲眼看情狀危急,小孩 B 有生命危 險,遂在附近撿拾一支鐵棒,想以鐵棒破窗救人。不料在揮落鐵棒時,由於過度緊張,鐵棒滑 手順勢飛出,鐵棒不僅未能擊中車窗,反而打到站在旁邊 A 的額頭,所幸 A 送醫後無大礙。 至於車內小孩 B 則由其他人破窗救出。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解題關鍵】 《考題難易》 ★★★★ 《破題關鍵》 緊急避難與不等價客體錯誤。
【擬答】
按犯罪之成立應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
其中,刑法第 24 條規定,因避免 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緊急避難,依法得 阻卻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違法性。
惟行為人若欲主張緊急避難,即應具備下述要件: 客觀上存在緊急危難狀態。 主觀上行為人認識該危難狀態之存在,並有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 決意。
客觀上行為人再依其認識與決意而為具有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避難行為。
次按報廢之汽車仍具相當經濟價值,如非無主物,將其車窗之毀損,仍構成刑法第 354 條之 毀損他人物品罪。
本例甲雖認識到學齡前兒童B被困於高溫車內之危難狀態,並持條棒欲打 破車窗玻璃,以避免兒童B之生命危險,如若甲將他人所有之報廢汽車車窗打破而救出該兒 童B,雖該當於毀損他人物品罪之構成要件,然仍得主張緊急避難以阻卻違法而不成立犯罪。
但甲卻因失誤未擊中車窗,反擊中路人A之額頭,則其擊中路人A額頭之行為,即非屬甲本 欲為之避難行為,當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以阻卻違法。
末按行為人對於所欲侵害之對象並無認識錯誤,但對於著手實行之發生失誤,導致實際所侵 害之對象與原來欲侵害之對象不一致,且兩者之法益價值不相當者,學理上稱之為不等價之 方法錯誤,法律評價上對目標客體成立故意未遂,而對被害客體成立過失犯。
本例甲欲擊破 車窗卻物擊中路人A之額頭,因刑法毀損罪不處罰未遂,該欲擊破車窗之部分即不成立犯罪, 至甲誤擊中A額頭(無大礙)部分,成立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之過失致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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