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5.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7.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8.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9.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10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1.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2.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3.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移民署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移民三等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移民四等

(二)專業科目: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移民行政 三等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四等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移民署特考體能測驗

1.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二等)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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