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特考成績計算

項目

應考資格

移民三等

1.共同科目以每科成績乘以10%之總和計算;專業科目以各科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50秒以內跑完,女性620秒以內跑完。

移民四等

1.筆試成績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550秒以內跑完,女性620秒以內跑完。

移民署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移民三等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移民四等

 

()專業科目:

類科

等別

專業科目

移民行政

三等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行政法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四等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移民署特考體能測驗

1.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三等、四等)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有志從事移民行政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2.第三試:口試(二等)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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