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自:考選部】 更新日期: 2019/4/19 上午 11:20:41
注意!!! 許多考生所關注的高普考考試規則修正案,考選部於108年4月19日公告修正草案,以下節錄轉載自考選部公告。
修正機關 | 考選部 |
修正依據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1 項 |
預告期間 | 民國108 年4 月19 日至4 月25 日 |
說明 | 為配合考試院於108 年1 月16 日修正發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定自109年1 月16 日施行,並遵依考試院第12 屆施政綱領,檢討整併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調整應試科目,以提升選才效能,擬具本考試規則有關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 |
意見反映 | 任何人得於108年4月25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考選部考選規劃司第一科表示意見(傳真:02-22363672,電子郵件:moexplan@mail.moex.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
高普考修正如下
考選部經多方徵詢學者專家與用人機關意見,據以研擬修正草案,
其中高考三級考試類科數為100個、普通考試為62個。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一、行政類類科之報考學歷因無專業學歷限制,獨立學院、高中以上學歷資格即可分別報考高考三級、普通考試,
以行政類通才為本次職系整併重要理念,基於考用配合,其類科設置自當以衡鑑具備該職系核心職能之通才為依歸,
俾錄取人員勝任整併後職系各項職務,是以考試類科朝職系發展趨勢進行檢討整併。
二、技術類類科應考資格有其報考學歷科系、領域之限制,與行政類有別,
考試類科設置仍應考量同職系下存有專業領域差異情形。
為滿足公務機關各專業用人需求,採取分殊化之考試類科設置方式,整體上延續現有分類,
除與技術類應較專業取向之職系檢討方向一致,並維持現行專業發展趨勢。
三、考量目前所列考專業科目過多,稀釋評量效能,不利於人才篩選。
為解決上開問題,考選部前於106年即研議以列考核心專業知能基礎科目為導向,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分別減列2科、
一科2專業科目為原則,提升各專業科目占分比重。現配合職組職系修正通過,基於考選專業核心化、能力多元化及人才友善化之精神,
於既有基礎下賡續檢討應試專業科目。(修正條文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
四、配合第四條附表三高考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之調整,
為免適用本規則第二條附表一之附註一原規定「技術類科專業科目有2科以上相同者(每科2學分以上),
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3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
(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