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特考簡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移民署特考考試時間

項目

考試日程

報名時間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09.05.05 - 109.05.14

公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二、三、四等考試:108.05.03 - 108.05.13

筆試時間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09.08.08 - 109.08.10

公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二、三、四等考試:108.08.10 - 108.08.12

報名簡章

108年公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二、三、四等考試簡章

移民署特考報名應考資格

項目

應考資格

移民三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移民四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移民署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項目

內容說明

身高

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體格指標

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視力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辨色力

色盲或紅、綠色弱

聽力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血壓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其他

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2.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3.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4.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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