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特考簡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移民署特考考試時間
項目 |
考試日程 |
報名時間 |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09.05.05 - 109.05.14 公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二、三、四等考試:108.05.03 - 108.05.13 |
筆試時間 |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09.08.08 - 109.08.10 公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二、三、四等考試:108.08.10 - 108.08.12 |
報名簡章 |
移民署特考報名應考資格
項目 |
應考資格 |
移民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移民四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移民署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項目 |
內容說明 |
身高 |
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
體格指標 |
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
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 |
色盲或紅、綠色弱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其他 |
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2.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3.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4.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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