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跨年剛結束不久,一則來自法國的外電消息,立即成為席捲全球的一個重大事件,1月7日當天新聞「法國警方表示,武裝分子今天手持突擊步槍和火箭 筒攻擊法國嘲諷刊物『查理週刊』(Charlie Hebdo)的巴黎辦公室,造成12人喪命。」查理週刊早在「2006年2月轉載一系列諷刺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Muhammad)的漫畫,在伊斯蘭教 世界引發眾怒而招來惡名;這些漫畫最初刊登在丹麥『日德蘭郵報』(Jyllands-Posten)。」之後其辦公室又於「2011年11月又因刊載穆罕 默德漫畫,還將週刊名稱改為影射伊斯蘭教教法的『Charia Hebdo』而遭燃燒彈攻擊。」然而「儘管曾遭人以反歧視法告上法院,『查理週刊』仍持續刊登備受爭議的穆罕默德漫畫。」 1
這次事件發生之後,引發對於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保障衝突之爭議,在法國更是掀起一片宣稱「我是查理2」的活動來支持言論自由;然而包括天主教教宗方濟各在內的反對見解則認為「言論自由也是有限度的」3。當然在伊斯蘭國家則對於支持此種侵犯其宗教自由的言論表達相當大的不滿4。系爭言論到底是不是一種仇恨性言論,仇恨性言論是不是應該要受到保障,以及言論自由保障在我國大法官解釋的見解又是如何,本文將從學者見解及大法官解釋實務兩個面相來為大家介紹。
壹、何謂仇恨性言論
所謂仇恨性言論,係指「特別針對特定族群(例如穆斯林、猶太人或非裔美國人)、同性戀者或其他族群所為的貶抑性、煽動性、威嚇性或攻擊性言論。」其 中所謂族群,包括基於種族、性別、年齡、國籍、身體特徵、宗教、社會階級、性別傾向甚或道德傾向而來的族群分類。至於仇恨上述族群的言論類型,則可包括任 何形式的內容表達5。然而雖然可以文字定義仇恨性言論,惟對於仇恨性言論的判斷卻有著相當的困難性。
如何認定特定言論是否屬於仇恨言論,學者見解認為:首先,某一言論是否真的會造成仇恨或歧視的結果,本就是事實認定上的一大難題。其次,此一言論是 否真的具有仇恨或歧視的意涵,也並非總是一望即知:因為言論相較於其他行為的特殊之處在於,言論的意義需要詮釋。有鑑於言論的此種特性,在法適用(亦即法 規構成要件涵攝)的層次上,涉及言論的案件就必須增添一個步驟:詮釋言論的客觀意涵6。
在現實案例中,意義的詮釋往往不僅決定了個案中的言論責任判斷,更會影響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強度,因此法適用機關就必須以憲法取向的精神去詮釋言論 的意義:不得斷章取義而必須通盤觀察言論的脈絡情境、不得強加文義所無的含意、在言論具有多重詮釋可能時,不得貿然選擇會讓表意人獲罪的詮釋等等。但如同 我們在社會實踐中所習知的,語言會因為不同的語境而產生不同的理解,所以在作者、特定讀者和一般讀者(又該如何界定?)的觀點之間,所謂的「客觀」詮釋也 就不一定會有唯一解;更別說是意在言外的諷刺表達和抽象或圖像化的意涵表述,就更可能發生「言者無心聽者有意」、「誤讀誤解」或是「作者讀者因身處不同語 境而產生認知落差」的結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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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聞內容節錄自中央通訊社(01/07/2015),〈法國查理週刊槍擊案 至少12死〉,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1075018-1.aspx(最後瀏覽日:02/28/2015)
2 中央通訊社 (01/08/2015),〈巴黎槍擊 網掀「我是查理」相挺〉,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501080004-1.aspx(最後瀏覽日:02/28/2015)
3 BBC中文網(01/15/2015),〈教宗方濟各:言論自由也是有限度的〉,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5/01/150115_pope_philippines(最後瀏覽日:02/28/2015)